台北市警員賴智彥在開車運載一名通緝犯返回派出所途中,因為沒有把犯人銬上手銬,而遭犯人拿出藏在身上的刀子猛刺身亡。
對於這個悲劇,警政署認為是遇害警員和有關執勤人等沒有依規定對通緝犯搜身、上銬,而造成。於是在事後發出了以下的懲處名單:
對於這個悲劇,警政署認為是遇害警員和有關執勤人等沒有依規定對通緝犯搜身、上銬,而造成。於是在事後發出了以下的懲處名單:
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警員鄭敏弘,由於未能在第一時間將通緝犯搜身並上銬,記一大過;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所長呂清安,由於考核監督與教育基層員警不周,記過兩次,並調離非主管職;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員警劉元章,時為大直派出所值班員警,對於當時警力調度不當,記過一次;中山分局分局長王慶麟則對於所屬轄區員警考監不周,記過乙次。
事實上,賴智彥根本就沒有配備手銬!
原來在台灣,手銬是需要警員自費裝備的。
沒錢買手銬的新丁,難道就要把疑犯五花大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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