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August 25, 2015

避彈衣惹的麻煩



一名到曼谷採訪爆炸案的香港攝影記者,因為身上帶有避彈衣和頭盔,被曼谷警方扣查,如果罪成最高可判監 5 年。

每個國家和地方對個人護甲(Personal Armour)的管制都有不同尺度。以加拿大為例,在 BCAlberta Manitoba 這三個省份,除非持有特許牌照,平民擁有避彈衣是違法的。

以我所知,避彈衣在香港亦屬受管制物品,這個攝記是從甚麼渠道獲得這件避彈衣,而且憑甚麼他可以帶著它自由出入香港海關呢?

再者,曼谷並非戰火連天,沒有槍林彈雨,攝記也並非戰地記者,有需要載頭盔和穿避彈衣去造採訪嗎?

相信這位攝記最終可以脫罪。但是入境問禁,這種情況應該可免則免!

圖片:被曼谷警方扣查的香港攝記

2 comments:

  1. 根据泰国在1987年所实施的军事装备控制法,避弹衣等军事配件都被视为武器,任何人管有必须先向当局申领牌照。香港记者点解明知故犯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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